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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医疗补助的暂行办法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医疗补助的暂行办法
作者:风语者    校务公开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3-24    

关于修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补助的暂行办法

(黄桥实小辅导区六届一次教代会通过并试行)

 

一、实施《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教职工医疗保险制度》后,为了解决参保教职工中(尤其是退休人员)因患大病、重病,由于自负部分过大,而影响正常生活的状况,经学校多方争取,并得到上级党委、政府的理解、关心和支持,于20051月起,按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%拨款学校,建立了“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”,专项用于单位参保教职工中大病、重病人员自负部分超过一定限额的医疗补助,并按黄桥实小辅导区五届八次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《黄桥实验小学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补助的暂行办法》进行了试行。现根据试行的实际情况和相政发[2006]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,为了更好地解决单位参保教职工中大病、重病人员自负部分的经济负担,保障参保教职工中大病、重病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,特对原“暂行办法”作如下修订:

二、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全体参保教职工: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。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。③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20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。

三、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补助标准为:(1)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,个人自负超过600元后的部分,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补助:①1000元以内(含1000元)补助60%。②2000元以内(含2000元)补助70%。③2000元以上补助80%。(2)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,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补助:①1000元以内(含1000元)补助50%。②2000元以内(含2000元)补助55%。③3000元以内(含3000元)补助60%。④4000元以内(含4000元)补助65%。⑤5000元以内(含5000元)补助70%;⑥6000元以内(含6000元)补助75%;⑦6000元以上补助80%

四、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办法:(1)参保教职工必须按医保规定门诊或住院医疗,其自负部分符合补助标准者须在每年的1220日前向单位递交医疗补助申请报告,并上交医保病历卡(或住院出院小结)和医疗发票。(2)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初审。(3)由单位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,并给予补助。

五、本暂行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:1、享受医疗补助办法的对象:必须是本单位参保的教职工本人且严格按医保规定就医的自负部分。2、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符合医保规定的医保病历卡(并附检查、治疗及用药的明细帐单)和住院出院小结及医疗发票。(若必须转院有转院证明和征得单位领导批准的手续)。3、自费药品部分,一律由病员自理,不属补助范围。

六、本暂行办法自单位教代会通过后于200611日起试行,原“暂行办法”自然终止。

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实验小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611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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